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,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(以下簡稱營業稅法)規定,經國稅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,無論有無購買統一發票,均應每2個月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營業稅,以免受罰。
該局舉例說明,甲商號於107年7月10日設立,已依限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,同年7-8月(期)未購買統一發票且無銷售額,即誤以為無須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,而未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或溢付營業稅額,遭國稅局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怠報金3,000元,甲商號不服,循序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,均遭駁回。
該局特別提醒,營業人有依法定期限履行其申報之義務,所以即使當期無應納營業稅額,仍應依營業稅法規定期限辦理申報。營業人如有不明瞭之處,歡迎至該局網站(網址為https://www.ntbna.gov.tw)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-000321洽詢,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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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單位:財政部北區國稅局
更新日期:108-09-27